连云港生物工程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连云港生物工程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和省厅教育厅《关于深化职业教育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的意见》(连教发[2004]104号)《连云港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照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录取的新生,须持市、县统一印制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将新生和补录学生的上报盘和注册表、录取花名册,报省、市、县教育部门注册备案,学生的学籍采用计算机管理,统一使用《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电子注册系统》软件,学籍号由市教育局编排。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且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学校对已注册的学生应建立学生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录取通知书、学籍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体格检查表、毕业生登记表、社会活动登记表以及有关奖惩登记表(样表由市教育局提供)。学生档案由学校管理,毕业生就业后,档案交毕业生管理部门或就业单位,升学后交录取学校。
    第五条 学生入学注册时,学校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并向社会公布的收费标准和规定,收取学杂费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 成绩与考核
   第六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及学生选修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考查评定。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试和考查,由学校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对学生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考核。实验、实习科目的考试采取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其它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科目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也可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考试、考查的结果以学分的形式记入学生学业总成绩之中,是确定学生毕、结业的依据。
    第八条 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教育部制订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九条 学生在每学年(或每学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后,成绩合格者或只有一门考试和二门考查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同一学年内累计有两门考试或三门考查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十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或提前毕业,并按跳越年级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者,经省、市教育部门批准,允许跳级或提前毕业。
    第十一条 留级生留级前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免修,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   
    (一)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审核,报市、县教育部门批准;
    (二)转入其他学校者,须经原学校、转入学校同意后在转学证上签字盖章,并报省、市、县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已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学籍表中的“异动”栏内注明,原学籍号取消,新的学籍号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给定。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每学年以一学年为期,在学期间以三次为限。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
    (一)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考核成绩全部不合格者;
    (二)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者;
    (三)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病、麻风病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四)本人申请退学、家长书面同意者。
    第十七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复学和退学,均应报市、县教育部门备案。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文明礼貌,守社会公德。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逃夜、恋爱,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讨,并视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对学生的奖励与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和学校档案,并报省、市、县教育部门审批、备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升学
    第二十三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毕业时,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品德评定合格者,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已修完的课程按学分制记入总学分,在结业后三年内,经补修学分成绩合格和用人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时算起。
    第二十五条 凡具有学籍的毕业年级学生,达到毕业条件后,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可以参加对口专业升学的全国统一高考。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举办短训班应报市教育局备案,培训结束后,由学校颁发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短训结业的学生要转入学历教育相应专业,需报教育局批准,并连同下届新生注册,在短训阶段已修完的课程可以免修,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品德评定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证书办理。学校每年6月统一到市局办理毕业生手续,领取省级毕业证电子注册号,电子注册号与毕业证书配套使用,毕业证书使用统一的“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审核、验印,学校颁发。毕业证验发后出现遗失、毁坏需要补发的,由学校写出书面报告带注册表和毕业生花名册,于每年的毕业证审核、验印期间到市教育局办理毕业证明书。
    第二十八条 凡未经市教育局审查批准设置的专业所招的学生以及自行转学、姓名、专业不符的学生,均不予验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颁发前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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